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培訓人員協助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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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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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係為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辦理都市更新宣導、教育、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依都市更新條例或相關法令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重建、整建及維護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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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05月
三、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係為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辦理都市更新宣導、教育、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其協助社區組成更新團體推動都市更新重建事業或推動整建維護事業者,並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
四、推動師之培訓採授課、實習、建教合作或觀摩參訪等方式辦理,其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招募簡章訂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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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師培訓之招募對象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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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推動師於培訓期滿通過考核,並簽署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聲明書(附件一)後,由本局授予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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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5年05月
六、推動師於培訓期滿通過考核,並簽署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聲明書(附件一)後,由本局授予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
103年08月
六、推動師於培訓期滿通過考核,並簽署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聲明書(附件一)後,由本局授予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 |
本次修訂
七、推動師應於開始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時,向執行機關辦理輔導備查,經完成備查程序者,得依下列類型及輔導階段檢具備查函、輔導證明書(附件三)及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獎勵金之發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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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5年05月
七、推動師應於開始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時,向執行機關辦理輔導備查,經完成備查程序者,得依下列類型及輔導階段檢具備查函、輔導證明書(附件三)及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獎勵金之發給:
103年08月
七、推動師應於開始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時,向本處辦理輔導備查,經備查核准者,得依下列類型及輔導階段檢具輔導證明書(附件二),向本處申請獎勵金之發給: |
八、推動師依前點申請獎勵金之案件,如經本局查證屬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備查案,並駁回獎勵金發給之申請或追繳該備查案已領得之獎勵金。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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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協助社區推動自力更新或整建維護事業,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本處媒合有需求之社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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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推動師有下列情形者,本局之處理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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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動師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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