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標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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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建築容積項目,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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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F1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容積獎勵者,應以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分核計;所稱原建築容積,係指建築物建造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物而無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所認定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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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F2更新後分配低於平均居住水準之容積獎勵者,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後,始得以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乘以更新後住宅單元,扣除本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獎勵容積與法定容積之差額申請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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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F3 更新地區時程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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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提供公益設施之容積獎勵者,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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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F5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周邊公共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容積獎勵依本辦法第五條計算之,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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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F6 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容積獎勵者,其容積獎勵依本辦法第六條計算之,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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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申請△F7 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 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 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相關法令規定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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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申請△F8 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給予之獎勵如下,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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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申請△F9 更新單元規模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但經政府機關取得所有 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不得計入 更新單元規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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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申請△F10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容積獎勵 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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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申請△F11 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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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更新單元之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 高強度者,其申請獎勵項目屬都市計畫義務性規定者,不適用本標準相關之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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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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