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第6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標準。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2 條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建築容積項目,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3 條
申請△F1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容積獎勵者,應以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分核計;所稱原建築容積,係指建築物建造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物而無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所認定為準。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4 條
申請△F2更新後分配低於平均居住水準之容積獎勵者,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後,始得以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乘以更新後住宅單元,扣除本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獎勵容積與法定容積之差額申請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5 條
申請△F3 更新地區時程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 於都市更新地區公告日起 獎勵額度(擇一適用) 申請核准事業概要者 申請事業計畫報核者 三年內 法定容積8% 法定容積10% 六年內 法定容積6% 法定容積9% 經本府同意得延長者,於延長之三年期間餒 法定容積4% 法定容積7% 前項時程獎勵起算日,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6 條
本次修訂
申請提供公益設施之容積獎勵者,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1年02月第 6 條
申請提供公益設施之容積獎勵者,規定如下: |
第 7 條
申請△F5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周邊公共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容積獎勵依本辦法第五條計算之,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8 條
申請△F6 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容積獎勵者,其容積獎勵依本辦法第六條計算之,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9 條
申請△F7 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相關法令規定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一、△F7-1 建築物之造型、色彩、座落方位與都市紋理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礙環境、都市防災,其獎勵標準如下表: 法定容積率 獎勵額度 >200% 法定容積6% ≦200% 法定容積10% 二、△F7-2 設計建蔽率:建蔽率符合下列規定,且綠覆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法定建蔽率-設計建蔽率[本款設計建蔽率之計算:建築面積/(基地面積-現有巷道面積)]=A 獎勵額度 A≧10% 獎勵法定容積3% A≧15% 獎勵法定容積5% A≧20% 獎勵法定容積7% A≧25% 獎勵法定容積9% 三、△F7-3 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一)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於四公尺,且平均達六公尺。 (二)與建築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於六公尺。 (三)基地如設置兩幢以上之建築物,其二幢建築物間之距離及同一幢內不相連之二棟建築物間之距離應達八公尺。 (四)依內政部「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各戶配置均在消防救災半徑範圍內,以達消防救災可及化。 四、△F7-4 開挖率: 法定開挖率-實際開挖率=B 獎勵額度 B≧10% 獎勵法定容積10% B≧15% 獎勵法定容積12% B≧20% 獎勵法定容積15% 註:都市計畫或相關法規未規定開挖率者,法定開挖率以70%核計。 五、△F7-5 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同意,配合周邊道路系統提供基地內四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供不特定之公眾便利通行者,依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百分之三為上限。 六、△F7-6 立體綠化:建築物之牆面、露台或屋頂層綠覆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牆面綠覆率:綠覆(綠牆或綠籬)面積/(建築物立面總表面積-開口面積)×100%露台或屋頂層綠化率:綠覆面積/(露台或屋頂層總表面積-屋突面積-機電設備設施面積)×100% A1=B1Ⅹ1.2/(C1-C2-C3) A1:立體綠化之獎勵容積(≦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B1:立體綠化所需經費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 七、F7-7 夜間照明之獎勵容積:對於夜間景觀或周邊公共使用空間夜間照明有貢獻,且採省電節能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三為上限。 A2=B1Ⅹ1.2/(C1-C2-C3) A2:夜間照明之獎勵容積(≦法定容積百分之三) B1:夜間照明所需經費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 註:B1:夜間照明所需經費,需含提撥公共基金時另提撥一年以上之電費及維護經費,並於事業計畫及住戶管理規約中載明。 依本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一、△F7-8 基地配置自建築線(含計畫道路、現有巷道及永久性空地)起退縮淨寬(不含造型板、雨遮)二公尺以上建築,並於退縮空間內配合周邊道路系統, 設置騎樓、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街角廣場、街道家具、無障礙空間、綠化植栽或增加必要之路寬,並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者,依下列規定核算獎勵容積: 退縮淨寬 獎勵額度 2 公尺以上未達4 公尺 實設面積100% 4 公尺以上至6 公尺以下 實設面積200% 二、△F7-9 空地集中留設於沿街面形塑公共開放空間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且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以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該開放空間面積係指除法定空地外,另行增設者(本款面積與前款退縮面積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不得重複計列)。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0 條
申請△F8 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給予 之獎勵如下,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綠建築分級評估等級 獎勵額度 銀級以上 法定容積 6% 黃金級以上 法定容積 8% 鑽石級以上 法定容積 10% 實施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 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供申請綠建築 之容積獎勵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保證金退還依下列規定: 一、依限取得該等級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未依限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依限取得銀級以上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保證金於扣除原申請等級與實際取得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乘以銷售淨利之金額後無息退還。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1 條
申請△F9 更新單元規模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但經政府機關取得所有 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不得計入 更新單元規模: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2 條
申請△F10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容積獎勵 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3 條
申請△F11 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4 條
本次修訂
依本標準申請之各項獎勵容積時,除個案情形特殊,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同意者外,應優先配合申請第六條(△F4)第一項第二款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及第七條(△F5)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周邊公共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1年02月第 13 條
申請△F11 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第 15 條
本次修訂
更新單元之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 高強度者,其申請獎勵項目屬都市計畫義務性規定者,不適用本標準相關之獎勵。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1年02月第 14 條
更新單元之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 高強度者,其申請獎勵項目屬都市計畫義務性規定者,不適用本標準相關之獎勵。 |
第 1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