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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111年3月22日府都更字第1110151322B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修訂全文共9點

本次修訂

一、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所定申請重建計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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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之申請重建計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次修訂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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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並得與建築執照同時送件: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及檢核表。
(四)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五)重建計畫書。
(六)本府工務局核發之原建築容積核定函。
(七)本府核發之非經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文件。
(八)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文件,未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三條者免附。

本次修訂

三、依危老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建,應繕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得與建築執照同時送件:
(一)切結書。
(二)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及檢核表。
(三)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四)重建計畫書。
(五)本府工務局核發之原建築容積核定函。
(六)本府文化局核發之非經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文件,未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獎勵項目者免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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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並得與建築執照同時送件: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及檢核表。
(四)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五)重建計畫書。
(六)本府工務局核發之原建築容積核定函。
(七)本府核發之非經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文件。
(八)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文件,未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三條者免附。

四、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計畫範圍。
(二)土地使用分區。
(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四)依獎勵辦法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之設計書圖及檢核表單。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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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五、經核准後之重建計畫內容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建築設計書圖涉及原核准重建計畫範圍變更、容積獎勵項目變更或容積獎勵額度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重建計畫。
(二)變更所有權人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者,應檢具變更前後所有權人清冊及變更部分之所有權人同意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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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四、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之計畫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建築設計書圖涉及原核定重建計畫範圍變更、容積獎勵項目變更或容積獎勵額度變更者,應重新提送本府核定重建計畫。
(二)變更所有權人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應檢具變更前後所有權人清冊及變更部分之所有權人同意書,送本府備查。

四、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除所有權人之變更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應檢具變更前後清冊及變更所有權人同意書,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外,應重新提送重建計畫。

本次修訂

六、申請人依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與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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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五、申請人依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前,與本府工務局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

本次修訂

七、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依獎勵辦法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一)相關標章取得證明或通過評估證明文件影本。
(二)核准重建計畫書圖文件。
(三)與主管機關簽訂之協議書影本。
(四)保證金繳款證明正本。
(五)使用執照影本。
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其保證金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不予退還。
申請人因故無法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建造執照者,得檢具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辦理保證金之退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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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六、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依獎勵辦法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退還保證金,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無息退還:
(一)相關標章取得證明或通過評估證明文件影本。
(二)核准重建計畫書圖文件。
(三)與本府簽訂之協議書影本。
(四)保證金繳款證明正本。
(五)使用執照影本。
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保證金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不予退還。
申請人因故無法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期限申請建造執照者,得檢具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辦理保證金之退還。

本次新增

八、重建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依第二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經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人未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致其重建計畫之核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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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重建計畫申請書、變更重建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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