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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107年3月15日府都更字第1070196515B號令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之申請重建計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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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並得與建築執照同時送件: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及檢核表。
(四)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五)重建計畫書。
(六)本府工務局核發之原建築容積核定函。
(七)本府核發之非經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文件。
(八)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文件,未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三條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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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計畫範圍。
(二)土地使用分區。
(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四)依獎勵辦法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之設計書圖及檢核表單。
(五)其他經本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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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除所有權人之變更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應檢具變更前後清冊及變更所有權人同意書,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外,應重新提送重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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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依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前,與本府工務局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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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依獎勵辦法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退還保證金,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無息退還:
(一)相關標章取得證明或通過評估證明文件影本。
(二)核准重建計畫書圖文件。
(三)與本府簽訂之協議書影本。
(四)保證金繳款證明正本。
(五)使用執照影本。
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保證金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不予退還。
申請人因故無法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期限申請建造執照者,得檢具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辦理保證金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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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重建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書格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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