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之申請重建計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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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並得與建築執照同時送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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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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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四、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之計畫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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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3月
四、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除所有權人之變更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應檢具變更前後清冊及變更所有權人同意書,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外,應重新提送重建計畫。 |
五、申請人依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前,與本府工務局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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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依獎勵辦法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退還保證金,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無息退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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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重建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書格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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