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十點
本次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規定及相關審查作業,訂定本要點 。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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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06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九條、第九條之一規定及相關審查作業,訂定本要點。 |
本次修訂
二、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案件,指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提出之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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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06月
二、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案件,指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
本次新增
三、申請人或實施者應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繳納基本項目審查費後,都市更新案件始得交由本府辦理審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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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四、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簽署之同意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同意書應逕予扣除,不計入報核時同意比率計算: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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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五、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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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05年06月
三、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104年04月
三、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103年03月
三、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101年03月
三、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
本次修訂
六、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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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6筆)
105年06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104年04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103年03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102年06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102年04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101年03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本次新增
七、都市更新案件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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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八、都市更新案件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組成之專案小組會議後,申請人或實施者應於會議紀錄送達翌日起九十日內,依會議紀錄修正完成並提請續審,逾期未提續審者,駁回其申請 。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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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06月
五、都市更新案件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更會)審議後,除經都更會決議增減更新單元範圍者外,實施者應於會議紀錄送達翌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依審議結果修正完成並提請續審,逾期未提續審者,駁回其申請。 |
本次修訂
九、都市更新案件經審議會決議後,申請人或實施者應於會議紀錄送達翌日起六十日內,依決議修正並報請本府核准或核定;逾期未報核或經本府審查後應補正者,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申請人或實施者應重提審議會審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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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06月
六、都市更新案件經都更會決議後,實施者應於會議紀錄送達翌日起九十日內,依決議修正並報請本府核定;逾期未報核者,本府得命其重行提都更會審議。但因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延宕或都更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
本次新增
十、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之都市更新案件,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一)於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四點規定限期補正之案件,該項目之補正次數及其期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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