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3點、第4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九條、第九條之一規定及相關審查作業,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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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案件,指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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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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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3年03月
三、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101年03月
三、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
本次修訂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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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03年03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102年06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102年04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101年03月
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五、都市更新案件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更會)審議後,除經都更會決議增減更新單元範圍者外,實施者應於會議紀錄送達翌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依審議結果修正完成並提請續審,逾期未提續審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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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市更新案件經都更會決議後,實施者應於會議紀錄送達翌日起九十日內,依決議修正並報請本府核定;逾期未報核者,本府得命其重行提都更會審議。但因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延宕或都更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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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更新案件如涉及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或山坡地開發審查等事項,應檢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函,及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之本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中所載書圖資料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書圖資料一致之切結書,經查核不一致者,不予核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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