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九條、第九條之一規定及相關審查作業,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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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案件,指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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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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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屬前點逕予駁回之都市更新案件,本府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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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更新案件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更會)審議後,除經都更會決議增減更新單元範圍者外,實施者應於會議紀錄送達翌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依審議結果修正完成並提請續審,逾期未提續審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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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市更新案件經都更會決議後,實施者應於會議紀錄送達翌日起九十日內,依決議修正並報請本府核定;逾期未報核者,本府得命其重行提都更會審議。但因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延宕或都更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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