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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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公告劃定之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都市更新地區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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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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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核准立案之整宅都市更新會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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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項目,以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規劃費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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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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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補助案經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執行機關報請本府核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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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補助規劃費由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核後依法撥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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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次修訂
補助規劃費上限依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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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1年05月第 9 條
補助規劃費上限依下列規定: |
第 10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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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整宅初期規劃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其執行情形,整宅都市更新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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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准補助計畫,並收回補助規劃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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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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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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