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13條
|
本次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05年04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
本次修訂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5年04月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
|
本次修訂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5年04月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
|
本次修訂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會為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5年04月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100年04月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100年03月
三、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推動都市更新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
本次修訂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都市更新會經核准立案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定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上限為二百七十萬元;權利變換計畫補助上限為三百萬元。但申請報核時未核定或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高以二百九十五萬元為限,權利變換計畫最高以三百二十五萬元為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5年04月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100年04月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100年03月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規定如下: |
|
本次新增
六、申請補助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逕予駁回之: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第四點規定。 (二)申請時所應檢具之本處核發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自核發日次日起,已逾一百八十日。 (三)基地範圍與下列範圍之一重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本次修訂
七、第五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核撥一次為限。同一補助項目已接受其他相關機關補助或輔導者,不予補助。重複接受核撥補助者,本處得請求返還已撥付之補助費用。
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優先補助先申請者,後申請者不予補助。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5年04月
六、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或輔導者,則不予以補助。
100年04月
五、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100年03月
五、同一更新單元或更新地區申請前點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
|
本次修訂
八、都市更新會應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其議事錄並應副知本處,如未依規定辦理,經連續二次通知後仍未改善者,不再予以補助。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5年04月
七、更新團體應定期舉辦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其議事錄並應副知本處,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對受補助案件不再補助。 |
|
本次修訂
九、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規定文件,向本處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一)都市更新會立案: 1.申請書件。 2.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 3.都市更新會章程。 (二)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1.申請書件。 2.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函。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報核後,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核撥第五點第三款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1)申請書件。 (2)本處受理且非屬逕予駁回之公文。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2.公開展覽後,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核撥第五點第三款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但免舉辦公開展覽者,經本處認定,得申請逕予核撥: (1)申請書件。 (2)辦理公開展覽函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3.發布實施後,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核撥第五點第三款剩餘補助費用: (1)申請書件。 (2)核定發布實施函。 (3)委託契約書。 (4)支出憑證。 前項各款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及本處所定書件應檢附正本外,得以影本代之,影本均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5年04月
八、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依下列規定向本處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100年04月
六、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或更新團體,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100年03月
六、申請第四點各款補助,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
|
本次新增
十、前點第一項所撥付之補助數額,除第一款外,以檢附支出憑證金額為準,且不超過補助上限。
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得依修正後第五點項目及費用補助之,不受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一百八十日之限制。但於本要點修正發布後,經本處通知得申請補助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仍未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申請且已核撥補助者,依修正前之項目及費用補助之;已申請而未核撥補助者,得經該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同意後,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本次新增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費用: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 (二)檢具之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本次修訂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5年04月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
|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相關申請書件,由本處另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