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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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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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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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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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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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4月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100年03月
三、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推動都市更新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本次修訂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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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4月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100年03月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規定如下: |
本次修訂
六、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或輔導者,則不予以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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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4月
五、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100年03月
五、同一更新單元或更新地區申請前點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
本次新增
七、更新團體應定期舉辦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其議事錄並應副知本處,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對受補助案件不再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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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八、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依下列規定向本處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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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4月
六、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或更新團體,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100年03月
六、申請第四點各款補助,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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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十、本要點所需之相關申請書件,由本處另訂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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