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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10002031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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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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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推動都市更新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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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規定如下:
(一)擬具都市更新計畫者:每一案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設立都市更新團體者:每一案件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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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更新單元或更新地區申請前點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構)補助規劃設計費用有案,或本府已提供經費協助者,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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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第四點各款補助,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更新計畫依條例第八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申請者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經本府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書及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成立都市更新團體後,檢具本府發給之立案證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之人,應為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之更新團體。
第一項各款應檢具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及合格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之。
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時,擬具都市更新計畫之範圍應經本府認可,且應併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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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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