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警示icon

此非最新法規

新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53413309號令修正發布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本次新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相關法規

讀取中...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本次修訂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規定籌組都市更新團體之發起人。
(二)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其申請人。
(三)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一)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其申請人。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三、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推動都市更新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本次修訂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初期作業費用,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一十萬元。但設立時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其補助額度上限為八十萬元。
(三)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各為二百五十萬元。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併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同意比均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
(四)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規定如下:
(一)擬具都市更新計畫者:每一案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設立都市更新團體者:每一案件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

本次修訂

六、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或輔導者,則不予以補助。
更新單元範圍如有重疊時,將優先補助先申請者,後申請者不予以補助。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五、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五、同一更新單元或更新地區申請前點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構)補助規劃設計費用有案,或本府已提供經費協助者,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本次新增

七、更新團體應定期舉辦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其議事錄並應副知本處,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對受補助案件不再補助。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本次修訂

八、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依下列規定向本處申請撥付補助費用:
(一)初期作業費用,由發起人逕行提出申請。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後,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經本處核准籌組者,檢具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如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經本府核准者,申請核撥時應一併檢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核准函,得申請核撥補助
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2.經本處核准立案後,檢具立案證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六十。
(三)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依下列階段提出申請:
1.與規劃團隊簽訂契約後,檢具委託契約書,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2.報核後,檢具本局受理且非屬逕予駁回之公文,得申請撥付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3.公開展覽後,檢具辦理公開展覽函,得申請核撥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但免舉辦公開展覽者,經本處認定,得申請逕予核撥。
4.發布實施後,檢具核定發布實施函、核定計畫書圖,得申請撥付剩餘補助費用。
前項各款申請應備書件如係影本,均須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六、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或更新團體,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二)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補助者,依二階段申請經費:
1.經本府核准籌組者,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2.經本府核准立案後,檢具申請書、立案證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六、申請第四點各款補助,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更新計畫依條例第八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申請者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
(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經本府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書及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成立都市更新團體後,檢具本府發給之立案證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之人,應為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之更新團體。
第一項各款應檢具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及合格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之。
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時,擬具都市更新計畫之範圍應經本府認可,且應併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提出。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本次新增

十、本要點所需之相關申請書件,由本處另訂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