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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使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補助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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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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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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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列為限
(一)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載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團體者,其申請人。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經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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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三、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推動都市更新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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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如下:
(一)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核准,且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併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同意比均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 (二)都市更新團體經核准設立者,其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三)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 (四)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其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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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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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五、前點各款補助項目,同一更新單元以申請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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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五、同一更新單元或更新地區申請前點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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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或更新團體,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二)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補助者,依二階段申請經費: 1.經本府核准籌組者,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團體籌組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2.經本府核准立案後,檢具申請書、立案證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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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六、申請第四點各款補助,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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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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